美国宪政简介 ic/-, @
-w>fCf
宪政是人类最应该引以自豪的伟大发明,它赋予了人类尊重自我,追求美好的制度安排。而在宪政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,美国人的贡献是巨大的,他们的《独立宣言》;他们的宪法吹响了那个时代的最强音,被称为“启蒙运动皇冠上的明珠”。而他们的200多年稳定卓越的宪政实践,不仅极大地补充和完善了宪政理论,解决了宪政运行层面上的问题,而且使宪政的理念彰显于世界。本文从美国宪政的由来、内容、特点、社会基础四个方面入手,对美国宪政的要点作了简要的分析。 j2 cJsR
I.}F ks$i=
引言
<1AIKM9
"Q<bZ:wK
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,但就是通过这短短200多年的发展,他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,更重要的是他的发展和繁荣保持了高度的连贯性。反观世界上其他地区的一些国家,不乏有曾经称雄世界,独步天下的,但往往都在风光一时后迅速地烟消云散,留下的只是后人无尽虚幻的炫耀和留念,历史循环的恶咒始终笼罩着这些古老或者年轻的国家。为什么美国能够摆脱这恐怖的循环,是偶然吗?是因为他年轻吗?是因为他足够幸运得到了上帝的垂青吗?这样的问题还可以提出很多,答案也必然是正确的,美国的强大与持久离不开这些有利的因素。但问题是这些因素并不是独独眷顾美国,却只是在美国才开出了绚丽多姿的花朵。原因是什么呢?我想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美国理性,特有的政治制度。正是由于这样的政治制度,美国人才得以享受持久的自尊、和平与繁荣。而宪政,则是这个政治制度的核心与灵魂。 PpL_Tq>6^"
r[6w()521\
合理的制度安排根源于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,但社会文化环境只是为特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,要把这种可能变为现实,则需要特定时代具体的人主观的努力。美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就凝聚了美国开国国父们无数的心血和智慧,杰斐逊,麦迪逊,华盛顿,汉密尔顿等等,这些家喻户晓的人物,他们都是那个时代最有智慧和才华的哲人,是那个时代的精英。他们精心设计的的宪政安排,不但给美国带来了持久的繁荣和稳定,也给人类文化增添了极其宝贵的内涵。 $a0AItZ
Y7COM
一 、宪政的由来 kq^mgB!B
R8'{;sX
宪政本质上是以宪法体系约束政府权力,保护公民权利的一种制度性安排。它的根本目的是要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。宪政关涉到两种关系:(一)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关系,或者说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;(二)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,或者说是不同的权力与权力的关系。前一种关系是一对主要矛盾,对它的不同理解构成了不同国家观和宪法观的基础。后一对矛盾是加强前种关系的有效控制手段。两对矛盾的对抗和平衡是宪法不朽的主题。宪政主义意味着在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中对政府进行法律限制,在被统治者的权利与自由和政府的有效运作间谋求微妙的平衡。 uFumOd;T1
n@f~c_i
宪政主义理念根源于西方政治文化中的自然法传统,基督教传统以及契约论传统,18世纪下半叶,宪政理念从欧洲传到北美殖民地,被那里的精英人物接受,成为他们反抗英国统治,建立能够维护自身自由与权利的政府的重要理论指导。 I|_MKcD
zGd>h+]"
宪政初现端倪最早于出现于古罗马,那时产生了混合政体,即君主、贵族和平民在一定程度上联合统治,公民有了一定的权利,这种权利意识一直贯穿于中世纪。在英国,地方封建贵族与城市行会是限制君主权力的两股力量,国王始终不能掌握绝对的专制权力,总是被迫以特许状(charter)来确认反对者的特权,如 1215年的《大宪章》、1628年的《权利请愿书》、这些斗争长时间的积累最终使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。尽管宪政源远流长,但通过一部完整的成文宪法来实行宪政则是美国提供的,美国通过成文宪法使政府权力明确化、法制化。 RKa{
=b'
v
&mm]O5B
美国宪政的精神集中体现在著名的《独立宣言》和美国宪法中。《独立宣言》诞生于1776年,由杰出的民主主义者杰斐逊起草,以洛克和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作为理论依据,它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宣布了民主共和国的原则,即人生而平等,人人享有不可转让的权利,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等原则。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》诞生于1787年,宪法体现了《独立宣言》的精神,系统构建了美国的政治制度,1791年宪法又增加了《权利法案》,开举了以成文宪法列举人民权利的先河。 qQ56[~j
?RzAPB"
在宪法诞生以后的200多年中,美国人民精心维护着这一伟大的宪法传统,并通过司法实践的途径对宪法不断充实和完善。 'YTvdTt'
yc\l^%|
二、宪政理念的精髓 3]@@y2N
RG
=0v"a:
美国宪政的核心理念是天赋人权、人民主权、限权政府、权力分立与制衡、联邦制。在这几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,美国宪政的坚实宏伟的大厦得以建立并长时间良好地运转。其中,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是后几个理念的逻辑前提,也是它们的目标。后三个理念是前两个理念的逻辑结果,是实现前两个理念的手段。 pVkFc8=<
Y\Cfr=
1、 天赋人权 9D"E74t*H
PtWAy
天赋人权是宪政主义的基石。人的权利是与生俱有的,而不是谁赐予的,这是天赋人权理论执着的信念。而保护人的天赋权利是建立政府的逻辑前提和根本目的。在《政府论》中,洛克写道:“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的,是保护他们的生命,自由和财产”。《独立宣言》中说到:“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:人人生而平等,造物主赋予了他们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,其中包括生命权,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。为了保障这些权利,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。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。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损害这些目的的,那么,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,以建立新的政府。” 天赋人权的理念使人民坚持自己的权利有了巨大的正当性。
T6)n!
S yMN}NKF
正是对于天赋人权的执着信念,美国人才及时地在成文宪法中增添“权利法案”,详细列举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,这是美国人伟大的的创举。天赋人权获得了多数社会精英的认同,成为宪政深厚的思想土壤。 Z{'VeqN^}
ht]w_<-
2 、人民主权 ,~`<o`-IM
sR4j FXGc
人民主权是美国宪政的根本,《独立宣言》确认了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,这就是说人民是主权者,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,政府和政府官员应向人民负责,宣言还进一步提出,政府一旦破坏这些目的,“人民就有权利改变它或废除它,以建立新的政府”即人民有权革命。美国宪法也正是“人民主权”精神实质的体现,它的序言就是:“我们合众国人民”,以人民的名义的名义制定宪法,再不是以各州的名义。它将人民权利具体落实到每一个公民,明确保障个人的基本尊严,价值,自由和权利。 PSU"=XlF
8!u-b"$Z)
选举是人民主权最直接的体现,在选举中,人们可以有效向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,选举自己满意的候选人。虽然当选的未必是每个人都同意的,但被社会大多数人所不满意的候选人很难赢得选举的胜利。实际上,在民主社会中,人民主权是“间歇的和潜在的”,在大多数时候,当执政者的政策和政治行为符合人们的意愿时,人们并不关心政治,好像人民主权并不存在。但是,一旦执政者执政不力,出现丑闻、高失业率、通货膨胀等违背人民意愿的状况时,人民主权就会显示出巨大的威力,把不满意的执政者赶下台。所以,执政者会十分谨慎地遵循人民主权的这种“预期反应规则”,他们会非常关注公众将如何对他们的一切政策作出反应。 MQ 1'#g#
MfdB(9cT%
3、 限权政府 mLnOMQ3+u
AHt(63Fpr%
同人民主权原则紧密相连的是“限权政府”的原则。所谓限权政府原则,就是说政府的权力或职能是有限的,而不是无限的;政府主要是消极地保护或保障人权,负责人们的安全,维护秩序与和平,而不是积极地促进人们的福利或幸福。政府应该是守夜人,杰斐逊认为:“管的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”。 \QH4 oz<
5MsQWDje
美国人思维深处对政府怀着深深的戒意和不信任,认为任何政府都有侵害人民的倾向,特别是像联邦政府这样强大,权力集中的全国性政府。在政府面前人们的权利与自由有可能受到侵害而无能为力。但是,政府又必须建立,这是保障人们在自然状态无法得到保障的自由,生命和财产的根本手段。因此,政府是必要的恶。既然政府危险但又不能取消,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。它只能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目的,它的权力不是绝对的,只能行使人民通过宪法授予它的权力,不得行使宪法禁止它行使的权力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列举了联邦政府可以行使的权力,第九,第十款规定了禁止联邦政府行使的权力,“权利法案”列举了政府不得侵犯的人民权利,这都是限权政府原则的具体体现。 .L}o=P
_B*n[
/=
4 、权力分立与制衡 i_xr~({1
{?_z 3]^
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是美国宪政制度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原则,它是宪政其他原则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。美国人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主要来自于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,并进一步把这种思想变为现实的制度。 $)0E8ei
3~{ Gupa,
权力分立与制衡思想是限权政府理念的进一步延伸。要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暴政、保障人民的权利,仅仅限制政府的权力是远远不够的,因为权力有可能集中到一个人,一个部门的手中,在这种情况下,即使权力很小,也照样能给人们带来危害,所以还必须寻求另外的保障措施,这就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。 oz=
&5=3J
8.9h xy
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就是在国家结构和政府内部都实行分权,以权制权。包括两个层次上的,一是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纵向分权即联邦制,二是一级政府内部的横向分权,即立法,行政,司法三部门的分权。这里先谈横向分权,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把权力分别授予三个彼此独立而又平等的部门,立法权属于国会,行政权属于总统,司法权属于各级联邦法院,但是三种权力的分立不是绝对的,不受制约的,而是在彼此分立保持独立的同时,又相互联系,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。例如,立法权属于国会,但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立法,国会又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;行政权属于总统,但行政机构的设置和所需费用需由国会依法律批准。 sRxmQrY
iJm~kw9QJc
权力分立与制衡有着深刻的政治哲学基础,这就是人性恶论。权力导致腐败,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。人性恶论促使人们注意人的弱点,防范人的弱点,建立防止人的性恶发挥作用的制度。历史现实和理论一再证明,以这种人性论为基础建立的制度往往是有效的。而那些建立在人性善基础上的所谓好人政府,虽然其宗旨高尚而又纯洁,但结果没有一个不是极其腐败和堕落的。所以面对人性的本质,我们宁愿承认其恶的一面然后再防范它,而不是掩耳盗铃地躲避它,否认它。在建立政治制度时,我们宁愿先小人后君子,而不是先君子后小人。 u2LSqW4*U
*}j
kQ]qdg
5、 联邦制 &U\*f,
|D X7
联邦制是国家纵向层次上的分权。美国宪法规定在联邦和州分权,二者在各自权限范围内都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力,中央政府一般在外交、国防、和货币政策上拥有独立性权力,州政府则控制教育、警察和交通。 cJB2q/
$"e{[]
联邦制是美国特殊历史条件和国情的产物。在联邦诞生之前,13个殖民地都已经是享有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实体,但由于国内外的危机不得不建立一个统一的政府。起初,政府是一个松散的联合体即邦联,但邦联过于软弱,对各州缺乏有效的控制力,应对国内外危机方面缺乏足够的能力,因而也就缺乏对人民的权利与自由强有力的保障。建立一个强大统一的联邦势在必行,因此1787年各州代表制定宪法时,重新确定了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关系,建立了联邦制国家,并且强调联邦的地位高于各州。 "O,3'_1 E
9AQ5s X
但1787年宪法的规定仍是一个折衷方案,联邦并没有得到更大的权力,只是获得了与其目的相匹配的手段。联邦和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是互补性的。各州在各自权力范围之内的国家事务,联邦并不能随意越权。甚至在二者发生冲突时,州政府将处于有利位置,因为不管联邦还是州的管理都必须以人民的同意为前提,这样才能获得统治的合法性。而人民在归属关系上将首先把自己归属于各州而不是联邦政府。 o1XSW{Ed
onSkt4F=
美国宪法明确规定了联邦和州各自的权力,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:“宪法未授予合众国,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,由各州各自保留,或由人民保留。”这条修正案提出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分权的准则,联邦政府拥有“授予的权力”或称“明示权力”,州政府拥有“保留权力”。 r}O31qHP
Ly]m;x
联邦体制是一个伟大的发明,它解决了在一个疆域广阔,人口众多的大国的复杂问题,即如何实现既能保证国家统一强大又能保障公民自由。美国在这一体制下,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。美国政府领导美国成为了世界上强大的国家,但在国内政府并没有成为暴政美国人民的工具。 ~(b4 t
XO^
%>
三 宪政的特点 !8,8XS
BQ: f&sO |